●《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1年)
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
●《中共中央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1951年)
一切從事國家工作、黨務工作和人民團體工作的黨員,利用職權實行貪污和浪費,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國家財物,強索他人財物,收受賄賂以及其他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之行為,均為貪污罪。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57年)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地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決議、命令和規章制度,切實地完成國家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保守國家機密,樹立勤儉樸素、謙虛謹慎、密切聯繫群眾的優良作風。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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