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黨之初,我們黨就非常重視廉潔制度建設。為了加強黨的廉潔紀律,防範貪腐風險,提高黨的經費的使用效率,二大黨章中專設了“經費”一章,加強對經費的監督和審議;192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第一個反腐肅貪的法規性質文件《中央擴大會議通告——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1929年的古田會議決議中,“沒有發洋財的觀念”成為入黨必備的五項條件之一;1933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頒布《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二十六號訓令》,對犯罪主體、種類、懲罰辦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1938年,陝甘寧邊區公布《陝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認定了可以貪污罪論處的10種行為;1943年5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規定政務人員應“公正廉潔,奉公守法”;1948年,華北財經辦事處發出《關於反貪污浪費的指示》,要求“必須動員幹部對各種貪污現象進行鬥爭”。
1949年3月,我們黨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召開七屆二中全會。毛澤東號召全黨同志在勝利面前,必須警惕驕傲自滿情緒,必須警惕“糖衣炮彈”的進攻。務必使同志們繼續地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使同志們繼續地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根據毛澤東提議,七屆二中全會作出六條重要規定。一不作壽,二不送禮,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國同志同馬恩列斯並列。“六條規定”,言簡意賅,為淨化黨風、保證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為“進京趕考”定下了規矩。
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兩百個、兩千個、兩萬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
雖然嚴防“糖衣炮彈”進攻的告誡言猶在耳,但是,新中國成立後不久,還是出現了一些領導幹部貪污受賄的問題。
1951年,在全國開展的增產節約運動中,陸續發現了許多黨員幹部存在貪污浪費、官僚主義作風的問題。為此,中共中央決定開展全國範圍的“三反”運動。在這次運動中,最典型的案例莫過於劉青山、張子善案。劉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張子善曾任天津專區專員,兩人在革命戰爭年代都經歷過生死考驗,但在和平環境中卻逐漸腐化墮落。經查,劉青山貪污達1.84億元(舊幣),張子善貪污達1.94億元(舊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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