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薛紀寧長期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導致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持續惡化,黨內關係極不正常。在任7年半間,薛紀寧漠視“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從未在黨委會議上研究部署過對包商銀行的監管工作,民主集中制形同虛設,“一言堂”現象普遍。班子成員之間從未“紅臉出汗”,民主生活會“走過場”,批評和自我批評淪為互相吹捧。有人反映宋建基與農村金融機構交往密切,薛紀寧因常將村鎮銀行的事交辦給宋建基,便聽之任之,未加提醒。班子成員之間有矛盾,薛紀寧讓內蒙古某化工公司董事長李某某出面彈壓,這個“社會人”被稱為他的“地下組織部長”。
薛紀寧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大搞權錢交易,大肆賣官鬻爵,讓一些幹部“帶病提拔”,為“塌方式腐敗”埋下伏筆。薛紀寧在懺悔錄中稱:“我提拔任用賈奇珍,先後收了他10萬人民幣和1萬歐元;提拔劉金明,先後三次收了他18萬元……”
更有甚者,薛紀寧干擾局紀委查辦案件,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薛紀寧將內蒙古局收到反映“包商銀行行長李鎮西向包頭銀監分局領導行賄”的舉報,違規批轉包頭銀監分局辦理;對銀監會紀委轉辦的舉報件,擅自取舍問題線索,縮小核查範圍。劉金明任紀委書記期間,充當薛紀寧息事寧人的“工具”。2011至2015年,原內蒙古銀監局紀委一直“零立案”,監督執紀嚴重寬鬆軟。
其他班子成員上行下效。賈奇珍分管城市商業銀行達10年之久,2005年至案發,他接受請托,插手被監管機構和內蒙古銀監局人事工作共計74人次,在人員招錄、崗位調整、職務晉升、薪酬待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其中53人次所送財物共計700餘萬元。其妻弟被原單位“雙開”,被法院判處緩刑,仍被安排到某國企任風險總監,造成惡劣影響。賈奇珍還利用監管職權,先後向多家銀行打招呼,承攬網點裝修工程和多家銀行IT項目,收受不法商人賄賂。
有章不循、推責放任、突破踐踏制度等現象在該局大量存在。比如,原銀監會規定“原則上,在單一縣(市)等行政區劃內只設立1家村鎮銀行”,薛紀寧等採取違規冠名等方式有意規避,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等7縣(區、旗)全部批設了2家及以上村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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