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打掉金融“碩鼠”,又要護好國家金融資產的“玉盤”。為做到精准拆彈,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第三監督檢查室和第九監督檢查室有力指導下,駐會紀檢監察組明確,在相關問題的初核中加強保密,重點從外圍摸排情況。以內蒙古自治區農信社原理事長楊阿麟接受審查調查為契機,駐會紀檢監察組與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提審在押在控內蒙古金融系統高管10餘人,初步核實了劉金明、賈奇珍收受大額財物問題。
2019年11月16日,一份留置決定書擺在劉金明面前。劉金明曾任包頭銀監分局局長,正是其在包頭工作期間,包商銀行實現了初步擴張。由此,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背後系列監管腐敗案件的“蓋子”逐步揭開。
一個多月後,賈奇珍被留置。在查辦劉金明、賈奇珍案時,專案組進一步鎖定涉案人員,於2020年6月4日對薛紀寧、宋建基、陳志濤3人同時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至此,系列監管腐敗案件全面揭開。
經查,在不法金融集團和包商銀行有預謀、分層級的拉攏腐蝕下,薛紀寧等人罔顧黨紀國法,私心貪欲橫行,甘於被“圍獵”,主動求“圍獵”,毫無忌憚收受、索要股權、房產、現金和各種貴重物品,共計折合人民幣7億餘元。其中,收受包商銀行財物占到八成以上。貪腐金額巨大,5人均超千萬元,其中薛紀寧受賄超4億元。
“案件暴露的監管腐敗問題,可謂觸目驚心。”專案組同志分析,一是“塌方式”腐敗面積大,在“關鍵少數”惡劣影響下,原內蒙古銀監局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全線失守,監管幹部對機構設立、准入審批、貸款業務、工程建設、人事安排等“大小通吃”,監管權力覆蓋到哪裡,腐敗問題就滋生蔓延到哪裡;二是貪腐來源廣泛,對各種行賄送禮對象來者不拒,除包商銀行外,還有轄內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不法企業主、親戚朋友和同事下屬等;三是貪腐不分場景,從逢年過節到接受人事請托,再到提供監管庇護,各項監管權力待價而沽;四是貪腐“全家總動員”,大搞夫妻檔、父子兵、兄弟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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