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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華社 |
中評社北京10月19日電/近期,《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重磅改革文件接踵而至,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為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直接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程度的一項執法活動,公安執法權力和民警執法行為應當如何規範、如何提質增效?對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接受記者專訪,詳解規範民警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的“組合拳”。
大招一:全面覆蓋 打造公安執法制度體系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讓民警規範執法,必須有明確、操作性強的制度標準。”孫茂利介紹,通過近幾年努力,不同層級的公安機關執法制度逐步覆蓋了從接處警到案件終結的全部執法過程,初步形成一個較為全面的執法制度體系。
截至目前,公安部2009年編制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已先後經過兩次全面修訂完善,按照執法流程建立起覆蓋各個執法環節的標準體系,為民警執法提供了權威、詳盡的操作指引。
同時,各地公安機關也普遍建立涵蓋執法崗位職責、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標準、執法執勤基本動作和語言規範、多發性案件取證標準等執法活動主要環節的制度規範,執法行為標準化、精細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江蘇省公安廳組織編寫了《執法標準化管理手册》,福建省公安廳編制了涵蓋6大方面700餘項內容的《行政執法權力運行手册》。
大招二:系統完善 改革執法權力運行機制
孫茂利表示,推進公安機關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既是加強法治公安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主動適應外部執法環境變化、自我完善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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