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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裕(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5月1日電/據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透露,秦裕2015年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日止。
界面報道,公開資料顯示,秦裕已經三獲減刑: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執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
2012年5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長刑執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減刑一年十個月;
2015年4月10日,對罪犯秦裕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7月1日止)。
文書公布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2015)長刑執字第796號
罪犯秦裕,男,1964年6月15日生,漢族,江蘇省啟東市人,碩士研究生畢業,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
本院於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長刑一初字第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秦裕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吉刑經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後即交付執 行。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執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2012年5 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長刑執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減刑一年十個月。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 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崔永泉出庭履行職務,吉 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刑罰科趙立軍代表執行機關參加訴訟,罪犯秦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認為,罪犯秦裕 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 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該建議已經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監督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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