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1995年4月至 2006年5月間,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陳良宇秘書、中共上海是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副主任 期間,被告人秦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82萬餘元。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該犯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打掃衛生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幹,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2012年度上半年獲得 獎勵1次,2012年度下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3年度上半年獲得表揚1次,2013年度下半年獲得表揚1次,獲得考核積分600分。以上事實,有執行 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鑒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 采納。
本院認為,罪犯秦裕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 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但該犯職務犯罪,犯罪數額巨大,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本院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 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秦裕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