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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為什麼失靈
http://www.CRNTT.tw   2015-11-11 15:19:35
  國務院2013年7月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後,各地及時制定了各自的應急預案,沈陽市政府辦也在2014年1月下發《沈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各地政府制定這種應急預案的目的,當然是調動各種有效力量有序應對重污染天氣,以降低污染對人民群衆的危害。

  然而,最近沈陽遭遇六級嚴重霧霾污染,局部霧霾指數一度突破1400(微克/立方米),在市民期待應急預案發揮積極作用時,這個應急預案卻失靈了——多個部門官網未發布預警信息,環保局官網一度癱瘓;即使沈陽發布了一級紅色預警,但工地仍舊機器轟鳴,也未對機動車限行。

  也就是說,雖然有了應急預案,預案內容看起來也面面俱到,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預案所發揮的作用微乎其微,有關各方并沒有嚴格按照預案規定來操作。那麼,沈陽應急預案“梗阻”或失靈的原因到底是什麼?誰應該為此次預案失靈承擔失職責任?

  根據《沈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規定,未按照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啓動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的,要進行責任追究。這一規定很有必要。因為只有嚴厲追責,才能強化有關方面的責任意識,避免類似情形的重演。

  筆者認為,這是一起公共事件,應該認真反思。所謂“公共事件”,一般是指對社會造成了一定危害和重大影響。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失靈,對當地的社會影響是多方面的,比如,醫院呼吸科門診、住院病房的病人數都有所增加;再比如,工地在空氣嚴重污染情況下照常施工,未對機動車進行限行,這會讓某些單位、某些人養成不良習慣,最終危害社會。

  此外,應急預案失靈還損害了當地政府形象及法律公信力。政府制定應急預案也是一種鄭重承諾,不按預案規定操作自然會影響政府形象。而且,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都是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當預案失靈,不免會連累相關法律。(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馮海寧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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