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3日電/電力改革的未來,是沿著“5號文”設定的市場化方向解決過去十年的未盡事宜,而非推倒重來另辟蹊徑
自2002年國務院印發5號文件以來,電力體制改革已實施了十年。十年過去,如何評價改革的成效,未來的電力體制向何處發展,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大命題。
財經雜誌報道,改革十年來,電力工業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持續發展機制還沒有形成,電力壟斷經營的體制性障礙也沒有完全消除,電力市場秩序仍然比較混亂,電量計畫分配、項目行政審批、電價計畫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導作用。同時在一些電力企業效益增長緩慢甚至滑坡的情況下,電力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現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長。以上問題的確是客觀現實,但這主要是電力改革不到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以及政府監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來解決。
因為上述問題而否定電力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幻想回到發、輸、配、送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的舊體制,卻是值得警惕的。電改十年之際,重申國發5號文件確定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是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基礎,也是事關改革能否最終取得成功的原則問題。
電改基本邏輯
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前,全世界電力系統的運作模式幾乎一樣。
在所有權上,由國家所有或者私人所有,但都是一股獨大;在技術體系上,都採用集中發電、同步交流的技術模式;在組織結構上,採用垂直一體化的組織結構,享有經營區域內的特許壟斷;在價格制定上,電價按成本加成原則由政府制定;在運行方式上,使用一種標準的“經濟調度”方法調度機組發電,即電網調度機構根據發電廠運行成本的高低來決定投入哪台發電機組。
傳統電力模式對各國電力工業發展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壟斷對消費者造成的利益損失,而且對電力工業長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在實行以私有電力為主的國家,穩定的監管政策保障了投資回收和合理的利潤率,降低了電力投資的風險,促進了電力工業的長期投資和電力技術的進步。實行電力“國有國營”的國家,政府對國有電力公司的投資、風險保障和長期發展政策保證了電力工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對電力的需求。
儘管如此,傳統電力模式仍存在經濟效率上的不足。對以私營電力為主的國家,由於政府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電力公司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提高和成本的降低,通常被監管機構通過降低電價的方式轉給了消費者,由此使得電力公司沒有任何動力去提高經營效率。
同時,由於保障投資回報和合理利潤,監管無形中促使電力公司在投資上大手筆,造成過度投資。與此類似,在實行國有電力的國家,由於政府對國有電力公司的要求主要在於滿足供電而非利潤指標,國有電力公司通常出現經理人員缺乏正確的激勵機制、公司冗員、投資不足和浪費等問題。
正是由於傳統電力模式的缺陷,導致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浪潮。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基本邏輯是:
第一,在能夠引入競爭的領域(發電側和用電側)引入競爭機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能夠發揮作用。
第二,在不能引入競爭機制的輸配環節,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在組織體制上,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加強監管的力量;在管理方式上,制定明確的規則,改進定價機制和價格管理方式,加強對壟斷企業的監督。
為了使監督更有效,防止“店大欺客”,往往在行業組織體制上進行一些改革,有的把調度機構從電網中獨立出來,有的把輸電和配電切開,有的輸配一體,但分成幾個公司進行運營(比較競爭)。
儘管國情獨特,中國電力體制改革依然秉承了以上基本邏輯。2002年國務院5號文件提出了“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的改革目標,和實施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建立電力市場、成立監管機構、實行新的電價機制等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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