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10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介紹常委會立法工作情況時再次提及刑事責任年齡問題,表示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擬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的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短短一句話所透露和傳遞的信息不出意外地引來輿論熱議。盡管目前尚無法看到具體而詳細的立法表述,但公衆依然可以從中讀出立法層面對刑事責任年齡調整所持的謹慎態度,這也與國家層面一直以來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態度趨於一致。從“特定情形”到“特別程序”再到“個別調整”,立法機關的此番表態應當說讓中國版的“惡意年齡補足制度”已經若隱若現。
作為一項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制度安排,惡意年齡補足制度不僅在域外多有實踐,隨著近年來不少“小惡魔”身涉惡性案件而不乏學界討論,其旨在對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部分未成年人,若有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特定犯罪行為實施時具有明顯惡意,或能够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被推翻。學界討論對此也已相應地給出具體操作建議,比如對突破現行法定14周歲限制,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等傳統八項重罪的低齡未成年人,將對其追訴必要性的判斷權賦予相當(或最高)級別的司法機關。應當說,學界建議與此番立法表態中的“特定情形”與“特別程序”已經有了高度的關聯性,這也是在刑事責任年齡調整討論中可能具有較高操作性和實現度的方案。
需要強調的是,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個別調整”,要有規範的立法流程保證,有法定情形、法定程序的規制,這有別於基於惡性個案而起的網絡情緒,而立法的嚴謹性也對具體司法實踐的判斷、尺度有更高的要求。無論最終立法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定情形”如何限制,辦案機關在啓動“特別程序”的過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對案件進行判斷只能基於具體個案的證據事實,而不能受到其他法外因素的影響。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不少都會受到外界關注,但“特別程序”的啓動卻不能因關注度高低而有所變化。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的表述,顯然賦予了具體司法更多的判斷權與自由裁量空間,而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與判斷同樣需要謹守法律邊界、立足事實與法律。
此外也要看到,立法層面的此番表態除了備受關注的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也在專門矯治教育等方面著墨頗多,這表明刑事責任年齡從來都不是全社會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議題。甚至可以說,專門的矯治教育可能是更複雜的制度實踐,此前13歲少年殺人案等焦點事件中,因收容教育場所的欠缺使得“一放了之”的問題突出,在此背後則是從偵查、起訴到司法判決的執行等多個環節,少年司法制度的諸多功課待補。在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的同時,少年司法制度的全面升級同樣需要得到高度重視和扎實推進。(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