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其中諸多亮點一經公布,便引發外界支持點贊之聲。
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被視為刑事責任年齡將有條件地降至12周歲。同時,草案還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這被視為性同意年齡將有條件地升至16周歲。
兩個年齡一降一升,是對法治進程中現實需求和民情民意的直接回應,將更有力地保護未成年人。
近年來,一些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極端案件不斷刺痛公衆神經。黑龍江13歲男孩強奸同村女孩并殺害其母案、湖南益陽12歲男孩持刀殺母案、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拋屍灌木叢案……這些極端案件每一次都會激起關於是否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大討論,這個話題長期以來在司法界也一直存在爭議。這次草案公布,雖然仍在審議階段,但已經是邁出了一大步。
贊成降低刑責年齡的一方,通常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兒童身體和心理成熟加快,辨認和控制能力也有較大提高,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反對一方或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主觀惡性不如成年人,應以教育、感化為主,或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整體缺失的惡果,社會也應該承擔責任,或認為降低刑責年齡并非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
從最新草案來看,兩方的意見都被統一於其中。一方面,刑責年齡的降低附帶了條件,已經考慮了主觀惡性;另一方面,在個別下調的同時,草案還提出“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其中,“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雖然還無細則,但立法方向直擊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教育的最大痛點。湖南12歲男孩殺母後因未達到刑責年齡,其家人一度想讓其直接回學校讀書引發當地恐慌,這背後正是實踐中要麼“一關了之”,要麼“一放了之”,專門矯治教育機構缺失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