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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狂歡:娛樂與侵權的界線呢?
http://www.CRNTT.tw   2017-09-22 14:59:20
 

  “再比如說一些營利性的機構,在鼓勵大家使用產品時用了明星的表情包。我們認為不構成侵權,這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陳明濤解釋說。那什麼時候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構成侵權呢?當使用的表情包,讓人與企業推銷的產品產生了特定的聯繫,進而去購買產品,可能就有點兒廣告的意味了。“產生誤解了,就是侵權的問題。”他表示。

  如何製作使用表情包才算安全

  “表情包在傳情達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效果,又高度符合網絡技術運用的特征,由於巨大的商業價值,其研發創作已成為網絡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陳堂發認為,作為新的網絡表達形式,表情包的創作、使用同樣必須受到已有的諸多法律規範,遵循我國法律的一系列禁止性規定。

  受訪專家表示,真人表情包製作使用的前提應該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表情包的製作方要取得權利人的同意,還要注意不能醜化他人的人格。網友在用表情包娛樂的時候,也不要觸及法律紅線,這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他人的尊重。

  “要從不同的角度進行預見性的考慮,如果實在是有好的創意,可以做出來,但是要進行善意的使用。”徐新明說,“如果用於商業用途,必須取得許可;如果是在自娛自樂的同時向網上、社會上傳播,那就要多考慮一下製作的表情包會不會給原來的權利人帶來某種傷害、會不會衝擊社會公認的道德和秩序。”

  陳堂發指出,目前的相關法律條款對規範表情包的創作、使用基本上夠用,但諸多的禁止性規定散見於不同的部門法律、法規之中,比較零散。為此,他建議如果將針對表情包的創作、使用經常涉及的法律規範問題等分散處理的規範性條款收集起來,按照一定的邏輯整理成册,並作必要的細化解釋,可以更有針對性地規範從業人士。

  “侵權問題如果解決的話,表情包可能涉及到的就是商業價值和人格價值的問題。而且有時表情包確實會對企業以及個人的形象的提升有積極作用。這個時候表情包可能就不是一種表情了,而是變成了一種宣傳符號,這個也是需要注意的。”朱巍說道。

  (來源:檢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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