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階段是到看守所之後。許永盛表示,“到了看守所,我一下來到了有人的地方,我緩過來了,所以就開始實事求是的講。他們看我態度不好了,就把我轉到軍隊看守所,表示如果我不配合的話,他們還有更加嚴厲的管制措施”。
據旁聽人士介紹,許永盛當庭表示:“他們說你如果認了話,就把你當作一個從寬的典型,有的時候我就覺得,我如果沒有收錢,我就對不起檢察官。”
此外,許永盛的律師徐平在辯護詞中還指,2014年6月間,專案組一名女性負責人深夜會見許永盛,對其進行“思想教育”,說“你要再不認,就拿你的頭祭共產黨的大旗”、“重慶一個縣委書記收了件皮大衣就槍斃了,你已經承認的事就可以殺了你,你怎麼也得把組織掌握的給承認了”;另一次提訊中,女書記員用筆砸許永盛的頭,許永盛不堪其辱,血壓急劇升高,當時就暈倒了,訊問人員不得不找來醫生救治。
“正是在這種恐嚇、欺騙、侮辱中,許永盛精神崩潰,按訊問人員的提示,做出了本案全部有罪供述。”徐平辯稱,如果許永盛所述屬實,則本案的證據無疑存在不讓睡眠的疲勞審訊、欺騙、威脅等使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痛苦的方法,而這些方式恰恰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的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亦規定:“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證據之爭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和非法證據,最重要、最直觀的方法就是調取訊問筆錄和同步錄音錄像進行比對。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在訊問筆錄中注明。”《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第四條規定:“錄制的起止時間,以被訊問人員進入訊問場所開始,以被訊問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印手印結束後停止。”
2015年底,許永盛的辯護律師徐平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要求檢察院向法庭提交許永盛有罪供述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訊問室和解放區總政治部看守所的同步錄音錄像。法院認為,由於錄像太多,只抽查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辯護人要求調取7次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檢察機關提供了5份。對於未提交的兩份,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了辦案說明,解釋稱未提交的訊問錄像,是因為那是訊問人員“對許永盛進行法制教育,因此沒有做筆錄,也沒有錄像”。
另外,對比數份訊問筆錄和提訊時的提票記錄時間,筆錄缺了數個小時的訊問內容,檢察機關的解釋是“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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