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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主持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http://www.CRNTT.tw   2024-01-31 00:15:26
公眾諮詢記者會現場(中評社 陸文煜攝)
 
  基於以上的憲制責任和法律原則,我們可以理解到,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最終及根本目的是:全面落實《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及義務,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完整管用,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要達到這個目標,第二十三條立法必須做到以下三點:
 
  (1)第一、《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中兩類行為,即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雖然特區無需再就這兩類罪行進行本地立法,但有責任立法禁止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第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制度必須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形成一個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再加上《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所以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必須與《香港國安法》一致。
 
  (3)第三、是次立法也需要提供機制,有效落實和執行《香港國安法》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法例,包括完善執法權力及完善訴訟程序。
 
  (四)保障人權,堅持法治
 
  接下來,我希望跟大家強調,在整個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中,我們特別重視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原則。
 
  《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也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所以,我們必定會確保第二十三條立法符合保障人權的國際標準。
 
  當大家提到保障人權的同時,也必須明白到,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例如,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是可以為保障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 。另外,《香港國安法》第二條訂明,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都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該兩條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說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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