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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現場(中評社 盧哲攝) |
(三)《香港國安法》與特區的關係。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體現中央對特區的信任。
去年我以行政長官身分,就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報請中央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我非常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十四條和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述了相關條文的含義,明確了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說明了特區國安委就有關具體問題可作出判斷和決定。這次釋法一再表明中央對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信任,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會全力履行責任,堅持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四)《香港國安法》與香港居民的關係。任何人都應當遵守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是全中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共同義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上,香港人人有責,人人享有國家安全的權利,也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兩者不可分割,也不能分割。
我們應該以維護國家安全作出發點,警惕和防範外部勢力的挑撥離間,警惕和反對用心不良的抹黑詆毀。我們要建立自信,正向思維,做一個有擔當,有理想,願意為國家發展、為香港打拼、愛國愛港的香港人。
二.香港特區進一步落實《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意義
香港特區進一步落實《香港國安法》有多層重要意義:
(一)是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國家安全的問題上,與祖國命運相同,休戚相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再次強調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七條列明香港應當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所以進一步落實《香港國安法》有助特區更好履行憲制責任。
(二)有助特區管控危害國家安全風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局勢大致回復平穩,但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依然存在,一小撮反中亂港分子仍然死心不息,以地下化繼續經營,伺機反撲。近日也有人因在網上公然煽動暴力而被拘捕,可見危害國家安全這些威脅仍在社會各處潛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