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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五周年暨2017年“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昨日於香港舉行。(中評社 張心怡攝) |
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記者 張心怡)昨日,“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五周年暨2017年‘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於香港舉行。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發言中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一個十分詳盡的序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裡也有一個序言,這兩份序言所敘述的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故事,在香港推行公民教育和《基本法》教育,必須十分重視及解讀這兩份序言。
陳弘毅指出,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的時候,作為香港法律制度的終極法理基礎的根本規範(即西方著名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所謂的“Basic Norm”)有所改變或轉移,就是原來港英殖民地時代香港法律制度中以英國的不成文憲法為基礎的根本規範,由一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的根本規範取而代之。
“中國的《憲法》整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而憲法中某一項條文是否直接在香港實施或執行,則視乎該條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包括該條文是否與《基本法》的條文有所矛盾因而不直接在香港實施。”陳弘毅解釋到,這是因為雖然憲法的條文原則上是適用於全國範圍的,但由於根據憲法第31條,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與全國其它不同地區的制度,所以在香港實行的制度由基本法作出特別規定,憲法中關於全國實行的制度的條文並不全部在香港實施。
陳弘毅舉例說,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但是,由於香港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所以在香港便不實行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又例如在具體政策的層面,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但由於香港《基本法》第37條規定,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所以上述的關於計畫生育的憲法條文便不在香港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