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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琳: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有邊界的
http://www.CRNTT.tw   2017-06-17 16:26:04
 
  徐靜琳表示,在香港回歸二十周年之際,在總結“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經驗的同時,有必要反思香港發生的諸多問題,特別是對於那些強調“兩制”差異而突破“一國”底線的言行,對於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的言行,應依法予嚴厲駁斥和打擊。

  在深入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的進程中,如何維護中央管治權的有效行使,徐靜琳提出三點思考:

  第一,針對香港政治生態的複雜性,果斷行使中央管治權的憲制權力,以確保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依法推進“一國兩制”。一方面,根據香港發展的具體情況,中央該出手時果斷出手,積極發揮憲制權力的權威作用;另一方面,應加大宣傳力度及法理研究,包括加大對中央決定及執行力的宣傳力度和研究深度,以強化中央行使香港政改及政制發展主導權和決定權的影響力,彰顯“一國兩制”的制度自信和理論自信,營造高度尊重、遵守和執行中央決定的法治環境。

  第二,運用法律規範,發揮制度優勢,有效行使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的監督權。強化中央對特區行政長官的領導及聯繫至關重要,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就基本法的執行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因此,中央通過行政長官對特區管治團隊執行基本法的指導和監督,以使“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結合具有可執行性。中央應責成並監督香港特區權力機關,嚴懲“港獨”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香港立法會應重啟23條立法程序或至少有明確的時間表,同時根據《基本法》對本地有關刑事條例作出相應的修改。一旦香港特區發生非常情況引致非常狀態,也並不排除在香港適用有關國家安全法律。

  第三,適時修訂《基本法》,探索建立及完善基本法實施的細則及相關機制。堅持法律的穩定性與現實性,是保持法律生命力的兩個重要方面。香港《基本法》實施已有二十年,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數百件基本法案例,同時也反映出香港社會發生了某些在基本法制定時難以預料的情況,因此,適時出台基本法修正案或制定實施細則開始成為法律人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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