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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鐵勛:高度自治權不能對抗全面管治權
http://www.CRNTT.tw   2017-06-18 00:26:59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勳。(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深圳6月18日電(記者 蘭忠偉)“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專題研討會昨日在深圳大學舉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勛在會議中表示,張德江委員長日前在基本法實施20週年座談會上關於“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的講話,對正確理解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之間的關係,澄清有關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之間關係的一些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有著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冷鐵勛指出,從權力的性質來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國家事務管理權與地方事務管理權的關係。他認為管治權是一種國家層面的權力,是一種國家事務管理權,是國家對完全處於國家主權之下的領域進行管轄和治理的權力,它實際上是主權國家對其所屬領域行使主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力。

  “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一種地方事務管理權,歸根到底,仍是由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所決定了的。” 冷鐵勛表示,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我國所有地方的權力都是中央依法授予的,而且各地方獲授予的權力只是涉及該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管理權,與該行政區域有關的外交、國防等主權性事務管理權,一律由相應的中央國家政權機構依法行使。較之其他行政區域獲授予的權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雖有其特殊性,如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貨幣發行權等,但無論如何特殊,它仍屬地方性事務管理權,在這一點,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與我國其他行政區域的權力並無不同,都具有明顯的地方事務性特徵,都要受制於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而不能對抗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一種固有權

  冷鐵勛表示,從權力的來源來說,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固有性權力與受權性權力的關係。以權力的來源為標準,可將權力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

  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同時,對香港恢復行使全面管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不是一種固有權呢?冷鐵勛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本身就是中國政府所擁有的,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由別的主體來賦予。中國政府基於對香港所擁有的主權,自然就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實際上也就表明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主權,與中國政府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實際上就是一體兩面。”

  冷鐵勛坦言,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一種固有權,是基於中國政府對香港享有主權並恢復行使主權的必然產物。

  如何理解《“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所提到的“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的有關表述?冷鐵勛表示,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全面管治權時,恢復的並不是全面管治權,而是全面管治權的行使。因此,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產生之前,中國政府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也有擁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只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使得中國政府無法對香港行使主權和全面管治權。鑒此,從權力的最初來源看,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是與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相伴相生的,而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一客觀事實,使得中國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成為一種理所當然的本源性權力,即固有權,並且先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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