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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締造統一中國體制的道路是開通的 |
中評社╱題:關於兩岸關係的若干基本概念 作者:趙黎青 (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院教授
關於兩岸關係的各種政策闡述、討論與對話都是圍繞著和歸結於若干基本概念的。這些基本概念的含混不清或存在歧義,不僅為以政治投機為目的的語言文字遊戲與曖昧提供了空間,而且構成了損害兩岸關係健康發展的實質性障礙。因此,有必要對相關的若干基本概念做出界定與澄清。
國家與一個中國
國家是甚麼?在對國家的認識與表述上,中文與英文有很大的差異,中文含糊不清,英文則相當明確。與中文“國家”相對應的英文有三個詞,即Country,Nation以及State。英文的這三個詞分別對應著國家的三個基本要素,即領土,國民與國家體制。當英文分別使用上述三個詞針對國家明確有所指向的時候,中文卻以“國家”一詞籠統代之。就兩岸關係而言,“一個中國”究竟是指甚麼?2005年大陸頒佈了《反分裂國家法》,表明台灣並沒有從中國分裂出去。中國既然並沒有分裂,為甚麼還要追求兩岸統一?兩岸政治關係現狀的性質究竟如何。弄清上述問題的關鍵,在於對“國家”做出明確界定。
一個國家從整體上看,由領土、國民與國家體制三要素構成。但是,從國家構成的特定要素的角度看,可以區分為領土國家(Country),民族國家(Nation),以及政治國家(State)。作為領土國家的一個中國,是由中國大陸與台灣構成的。作為民族國家的一個中國,是由同屬中華民族的兩岸人民構成。目前,在大陸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在台灣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關於領土國家與民族國家的一個中國的表述大致是共同的(不涉及蒙古)。兩岸關於一個中國的分歧只限於政治國家,各自表述的“一個中國”則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這是兩岸政治分歧的核心所在。兩岸在一個中國涵義上的含混,不僅造成不必要的誤解與溝通障礙,而且被一些從政者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利用為政治投機的工具。
在一個整體國家中,領土國家、民族國家與政治國家雖然是有機結合為一體的,但各自又是有著明確界限與區別的。明清皇朝更替之際,當時的思想家顧炎武就指出了“亡國”與“亡天下”的區別。“有亡國,有亡天下。亡國與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號謂之亡國,仁義充塞而至於率獸食人,人將相食,謂之亡天下。”①顧炎武所謂的“亡國”,只是指政治國家的亡國,即特定皇朝的改朝換代,不同的家族統治集團的更替。他很準確地看到,當民族國家即一國人民遭到嚴重戕害之時,那就是“亡天下”了。領土國家是一國存在的自然基礎,民族國家是一國的社會主體,政治國家只是民族國家的派生物與附屬體。所謂政治國家,是指特定政權及其政治法律體制所構成的國家體制。英文中“祖國”的涵義很明確,為Motherland or Fatherland,祖先所生存的土地,即祖國是由民族國家與領土國家這兩個要素構成,但不包括政治國家。兩岸人民共同的祖國是由在大陸與台灣土地之上生存與繁衍數千年之久的中華民族所構成的一個中國。至於中國漫長歷史中的眾多朝代,近代的滿清皇朝與當代的中華民國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都只是中國特定歷史時期的政治國家。祖國是長存的,中國有著五千多年悠久文明史。政治國家則是相對短暫的,長至滿清皇朝(1636—1912年)也不過只有兩百多年,短至秦帝國(前221年至前207年)從統一到滅亡只有區區15年。至於中華民國體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則只是分別創建於1912年與1949年。
對兩岸人民來說,作為祖國的一個中國是天生的、命定的,是沒有後天選擇的,而作為政治國家的一個中國則是可以作出政治選擇的。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滿清皇朝統治創建中華民國體制,1949年創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在中國大陸取代中華民國體制,都是中國各政治集團與國民的政治選擇。兩岸政治關係現狀是20世紀以來中國政爭與內戰的後果與延續,形成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體制並存的政治不統一現狀。但是,在兩岸政治關係現狀下,中國的領土即大陸與台灣、國民即同屬中華民族的兩岸人民、以及主權始終都沒有分裂。解決兩岸政治分歧,就是兩岸人民、政黨與政府要為實現中國政治統一再次作出政治選擇。
主權與中國主權
主權是依託特定領土的民族國家所形成的最高權力。16世紀法國學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年)提出並闡述了關於主權的概念與理論。他指出:主權是共同體(commonwealth)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②基於數百年來關於主權的研究與實踐,主權的基本屬性可以作如下概括:
1、客觀性:主權是一國國民共同體客觀存在的永久性權力。一國國內各政治集團爭奪主權所造成的朝代更替與政權更迭,不影響主權的恒久存在。秦朝衰亡之時,有「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之說。③此處的“鹿”,實質指的就是主權。
2、權威性:主權在一國領土範圍內是至高無上的公共權力。在特定社會共同體中存在著各種權力,主權是覆蓋一國領土範圍內各種權力的最高權力,主權掌控者具有最高權威,譬如中國古代周朝王政時期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④治權是對權力的行使權。主權行使權是一國最高的治權,對該國領土範圍內一切事項與所有國民具有管轄權。一國國內各個地區的治權從屬於主權並且必須通過行使主權予以授權才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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