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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構
——再論兩岸法律的“一中性”
http://www.CRNTT.tw   2016-05-13 00:45:25
在兩岸關係可能遭遇重大變局的關鍵時期,習近平提出“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認同其核心意涵”的新表述。
  中評社╱題:“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構——再論兩岸法律的“一中性” 作者:祝捷(武漢),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博導

  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對台發表重要講話,在兩岸關係可能遭遇重大變局的關鍵時期,提出“承認'九二共識'的歷史事實,認同其核心意涵”的新表述,對台灣地區各政治勢力特別是之爭在即的民進黨宣示了大陸對台政策的新動向,也進一步創新了“九二共識”的內涵與外延。更早時間,中國大陸外交部長王毅在美國訪問時首提“台灣憲法”,蔡英文提出“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憲法和“憲政”再度成為牽動兩岸敏感神經的主題詞。“台灣憲法”、“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九二共識”這些頗具兩岸特色的詞彙究竟是何關係?面向後2016的大陸和台灣如何圍繞“九二共識”重塑新共識?接續本人與周葉中教授合作的《關於重視兩岸法律制度“一中性”的思考》一文,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更進一步地討論。

  如何回答“一個中國在哪裡”?

  “一個中國”在哪裡?這或許是自1949年兩岸隔海相望後,最為困擾兩岸的問題。早期的“一個中國”,是對於“天命誰歸”的正統之爭,從政權正統(政統)之爭到文化正統(道統),兩岸各自認為自己才是中國的唯一代表,從而在台海直至國際空間開展攻防。中程的“一個中國”,又陷入“完成時”、“將來時”和“現在進行時”的“古今之爭”。而晚近的“一個中國”則開始執拗於“統獨之爭”。從表面看,“一個中國”在兩岸抽象、空洞的概念之爭中逐漸模糊,但是,如果仔細觀察兩岸對於“一個中國”語言表述在著力點上的位移,可以發現:兩岸的“一中”論述並非是漸趨模糊,而是倒逼兩岸從統一的民族國家向“法的共同體”邁進。“一個中國”也在兩岸“法的共同體”型塑過程中,逐漸從“文化的一中”、“民族的一中”、“政治的一中”向著“法理的一中”進化。

  1648年《威斯特法倫和約》結束了“帝制邦國”的舊體系,近代民族國家踏上歷史舞台。基於特定的民族建立主權國家,成為國家構造的經典範式,影響至今。1787年美國制憲,憲法成為組成一個民族國家結成真正共同體的宣言和依據。自此,民族、國家、憲法構成“三位一體”的結構。主權國家在為一民族國家的同時,也具有了法的共同體的意涵。從“天下觀”中走出的中國,經歷了“中華民族建立中華民國”的民族國家型塑過程。中華民國成為中國走出“家天下”後的第一個“民族國家”符號。可惜的是,民族、國家和憲法三位一體的結構中,憲法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視了。憲法成為確認某種成果的法律文件,甚至是特定事實的法律化形式。近代中國及至今日,僅僅走完了“民族國家”這一段路,距離真正意義的現代中國還有一部憲法的距離。

  “一個中國在哪裡”這個問題的回答方式,不是爭論“天命誰歸”,也不是借助語法詞彙玩文字遊戲,而是討論“一個中國”究竟靠什麼來確認。目前兩岸在根本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採取了認識論層次上的方法,即由兩岸執政者達成關於“一個中國”在最大限度上的共識,並各自表述與認同這個共識,以求得兩岸暫時的平衡。“九二共識”的原初意義即在於此。然而,時過境遷,選舉政治的規律決定了台灣地區不可能有永遠的執政者。新執政者是否認同這種認識論層次上的方法,過去的現實和即將發生的現實都已經給出了答案。這才有了習近平將“九二共識”定位於“歷史事實”的新提法:“九二共識”不再是一種認識論層面的結論,而是一項鐵一般的歷史事實,不因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台灣地區領導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九二共識”雖文字未變,其內涵已經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但是,“九二共識”的原初意義並未隨著其內涵的更新而褪去,它還將成為“九二共識”的軟肋。不僅沒有參與“九二共識”形成過程的民進黨可以輕易否定它,就是參與“九二共識”形成過程的國民黨也可以為因應島內政治局勢變化而否定它!靠什麼確認“九二共識”,如何找尋台灣地區無法否認、無法回避的事物,來確認“九二共識”及其背後的“一個中國”?

  這個能夠用於確認“九二共識”以及“一個中國”的事物,當然只能是兩岸各自體現“一中性”的法律。“文化的一中”儘管植根於兩岸文化的同源性和中華文化的巨大凝聚力、感召力,但“文化的一中”並不必然導致“政治的一中”。“民族的一中”正在面臨著“台灣國族”建構的挑戰,“台灣國族建立台灣國”的囈語已經開始消解“中華民族建立中華民國”。“政治的一中”雖構成“一中性”的內核,但“政治的一中”立基於政治團體和政治人物的決斷,可信度、穩定性和權威性不足。應該說,兩岸關係的歷史,就是各類型“一中”不斷“試錯”的歷史,“文化的一中”、“民族的一中”、“政治的一中”最終發展至“法理的一中”。“法理的一中”包容了“一中”的各種形態,為“文化一中”賦予權威性保障、為“民族一中”賦予法理光環、為“政治一中”提供剛性約束,已經解答“一個中國在哪裡”之問的唯一可行選項!

  兩岸的統一,如若植根於“法律的一中”,“九二共識”最終能夠成為兩岸的憲法共識,則憲法在全中國的歷史上首次扮演了“型塑國家”的重要角色。兩岸的統一,因而也是現代中國在民族、國家和憲法“三位一體”意義上被構造的過程。因此,兩岸復歸統一,不僅是兩岸結束政治對立的過程,也是兩岸塑造“法的共同體”的過程,而中國也將在兩岸“法的共同體”型塑的過程中完成真正意義的現代化。無疑,兩岸各自體現“一中”的法律將在其中扮演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怎麼用?

  蔡英文提出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已經廣為人知,成為蔡英文兩岸政策的一大說詞。對於蔡英文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論,政學各界人士已經對其進行了充分的解讀和批判,無須贅述。那麼,“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對於大陸方面而言,是否只是供批判的對象?是否毫無價值可言?理想的大陸對台政策應當是戰略與策略的結合,政治底線和政治定力的結合。既要在戰略層次建立起“一個中國”的政治底線,保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總體方向,又必須根據台灣地區政治局勢變化,針對政治人物曖昧多變的言論和態度,保持足夠的政治定力,選擇合適的應對策略。從資源的角度看待政治人物的任何言論,因勢利導,挖掘資源的最大利用價值。因此,“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論雖然在根本上模糊應對“九二共識”,但未必沒有可資利用的價值,問題的關鍵是怎樣運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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