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權力 違反《基本法》
中評社:張德江在講話中提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權力。香港回歸20年來,有哪些情況屬於這一範圍?
祝捷:首先就政改而言,政改方案在香港一再受挫,香港部分群體以“真普選”的名義對抗合乎《基本法》的政改,這實際上就是一種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權力的情況。
其次像“佔中”、“港獨”等,這些走得更遠,不僅是主張“高度自治”,甚至不是主張“完全自治”,而是主張香港完全“獨立”。這一點也屬於張德江委員長所提到的情況。
另外在司法權方面,有關香港司法權的話題目前相當敏感、非常曖昧。按照《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體系和終審權,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在“高度自治”之下獨立的司法體系和終審權,有沒有可能成為對抗中央權力的一種手段?這一問題相信未來可以進一步討論。
目前而言,這其實並非一個法律問題,因為討論沒有落在法律框架之內。反對派、激進“本土”派過去提出一些觀點,認為中央的權力,像是人大釋法干預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這本身就是理解錯誤。過去5次人大釋法,都是中央行使自身合法管治權的體現和過程,這並不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相矛盾,而且由始至終一直清楚寫在《基本法》當中。
由此可見,香港部分人士所理解的“高度自治”到底是法律概念還是政治概念,這是值得反思的。而張德江的用詞也是非常準確的,他的原話是“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這可以理解成:香港部分人士所主張的所謂的“高度自治”,並非《基本法》所規定的“高度自治”,兩者之間的概念並非一致。因此,香港部分人士所主張的“高度自治”,只是以“高度自治”為名、為幌子,來對抗中央的權力,這樣做實際上是違反《基本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