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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祝捷談全面管治權
http://www.CRNTT.tw   2017-06-15 00:05:13
 
  中評社:張德江在講話中提到了《基本法》制定的歷史,其中既有鄧小平對《基本法》的宏觀表態,也有起草委員會的表決等細節。在香港回歸、《基本法》實施20年的今天,特別提起這些歷史往事,意義是什麼?

  祝捷:張德江在這次講話中多次提到《基本法》制定的歷史。因為鄧小平作為“一國兩制”的設計者,他對於“一國兩制”的理解,是《基本法》制定的指導思想;而且實際上,這一制定過程並非鄧小平一個人或者中央單方面參與,而是包括港人在內的香港、內地社會各界都有參與。

  張德江在去年的一次講話中曾提到要“不忘初心”,對於香港、對於中央、對於“一國兩制”,“初心”就寫在《基本法》裡面。回顧當年制定《基本法》的歷史往事,有助於喚回這份初心。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角度而言,《基本法》裡面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基本法》解釋的主體,從對《基本法》5次釋法的情況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解釋主體主要採取了“立法原意”的解釋方法。作為一個法律解釋的主要負責人,張德江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如今回顧《基本法》的制定歷史,也就是回顧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管從政治角度,還是從法律技術角度而言,這都是十分具有意義的,這也體現出張德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用法治思維去思考《基本法》問題,而不是單純以政治思維來思考。

  中評社:張德江在講話中提到,要完善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中央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制度建設,對中央的權力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包括中央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等,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提法?

  祝捷:張德江提到的幾項中央權力,包括爭議比較大的中央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法律備案審查、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都是《基本法》裡面直接寫明的。但是《基本法》當年制定的原則與整個國家立法的原則相類似,即宜粗不宜細。《基本法》的許多條文屬於大框架、制度的輪廓,而對於制度具體如何實施,《基本法》起草時並沒有寫得太細;而且從當時的情況來看,《基本法》作為憲制性的法律,沒有必要規定得那麼細,因此也就需要細化、具體的法律,來把《基本法》提出的框架予以完善。

  在過去20年沒有細化這些制度的情況下,香港出了許多意見和問題,為了承擔行使全面管治權的責任,中央有必要把這些制度細化。這也是一個不斷演進、不斷探索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逐漸發現需要強化的地方,但這一過程並非要超脫《基本法》的框架,並非中央打算在《基本法》之上創造新的制度和事物,仍然是按照《基本法》的框架去做,是把涉及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一些制度,用法治的方法予以確定,令中央將來有法可依、用合乎法律的方式去行使權力,這對於崇尚法治的香港社會而言相信也是一件好事。

  中評社:這一細化過程的具體操作是通過中央,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嗎?是否還要經過香港本地的立法過程?

  祝捷:如果涉及到中央權力的行使,《基本法》已經說得非常清楚,立法權限肯定屬於中央的有關機構,香港特區肯定無權對中央如何行使全面管治權進行立法。香港的立法機關只能就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進行立法,肯定不可能制定一個法律,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去遵守或實施。

  但是,相信中央在進行相關立法工作時,會廣泛聽取包括港人在內各方面的意見,並把這些意見充分吸納到立法過程中,這是可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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