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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7月19日電/立法院已通過“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決議案,“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暫時處分”案10日開庭後,“憲法法庭”今天裁准賴清德、行政院及監察院、柯建銘等51名立委聲請的暫時處分案,賴清德“暫時”不用“立院國情報告”。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0日對暫時處分案進行準備程序,邀請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及監察院的代表與訴訟代理人,以及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歷時3小時,今天對暫時處分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中華民國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