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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6月15日電/台司法院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分案原則可能牴觸“法定法官原則”而違憲,因此受理邱和順、黃春棋、黃凱麟、沈文賓等三審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案,如未來獲半數以上大法官支持,目前關押在全台各監獄的邱和順等38個死囚,改判無期徒刑的機率不小,還可能因為死刑判決遭撤銷,須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羈押不得超過5年規定,讓法院不得不放人,形成死囚趴趴走的恐怖場景。
所謂“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最高法院分案原則,是司法院為讓案件早日確定,因此在1987年陸續函令最高法院,要求針對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經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再上訴最高法院,須由同一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能換人,避免案件一再發回,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料這2個分案原則竟成為憲法法庭替死囚翻案的“破口”。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法界人士指出,“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將案件重復分給同一法官,牴觸案件不能指定分給特定法官的“法定法官原則”,如果以此推翻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的38個死囚案,看似冠冕堂皇,不過在被不少民眾認為朝實質廢死邁進的憲法法庭和執政黨眼中,彷彿在路上“撿到槍”,讓憲法法庭和執政黨口口聲聲強調的憲法意識”和“人權立國”,可能成為殺人免償命的通關密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