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充分自治。這是關乎統一後台灣治理能否促進繁榮的“上限”問題。習總書記在2014年、2019年兩次用“三個充分”闡述“一國兩制”在台具體形式,實際上點出了統一後台灣地區行政管理制度以“充分自治”為原則。在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框架內,台灣自治越充分、發展空間越大、能量越多。
四是民主政治。這是關乎統一後台灣政治能否多元有序的“象限”問題。一方面,統一後應保留並整合民代選舉制度,縮小並增加立委選區、增加區域立委席次,裁撤縣市議會,擴大不分區立委席次並貫徹中央管治權與國家意志;另一方面,統一後台灣各級選委會賦予資格審查職能,無論藍綠白,只要宣誓反對台獨和外國干預、擁護國家統一和“一國兩制”,就有資格參與選舉、當家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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