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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讓他人施工自己賺取利潤是否構成受賄
http://www.CRNTT.tw   2024-07-03 11:10:55
圖為攀枝花市紀委監委第八紀檢監察室和案件審理室工作人員圍繞龐靖傑案有關問題進行研討。(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評社北京7月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龐靖傑案中,龐靖傑在巡察談話過程中隱瞞真相、不如實報告工作,應如何定性?龐靖傑利用職權讓王某某以400萬元包幹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所獲利潤歸龐靖傑所有,其行為是否構成受賄?受賄數額如何計算?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龐靖傑,男,200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攀枝花市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棚改辦主任,東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東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東區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

  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巡視巡察工作。2016年,龐靖傑在任東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棚改辦主任期間,曾利用職權違規幫助他人將A倉庫納入東區棚改範圍,並收受好處。2021年10月至11月,攀枝花市委第四巡察組在巡察過程中,發現東區棚改存在違反規定指定評估機構、將東區A倉庫違規納入棚改範圍等問題,巡察組與龐靖傑開展巡察談話過程中,龐靖傑隱瞞事實真相未如實向巡察組說明上述問題,干擾巡視巡察工作。

  受賄罪。2016年至2022年期間,龐靖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棚改項目、承攬工程、調整土地規劃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8.5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2019年5月,龐靖傑在任東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棚改辦主任期間,安排老板峗某某以掛靠攀枝花某建設公司的方式參與東區棚改房屋拆除項目招投標,並使該公司中標了棚改房屋拆除項目,該項目由龐靖傑實際控制。2020年5月,因清運棚改房屋拆除建渣需要墊付大量資金,時任東區副區長、分管住建等部門的龐靖傑找到在東區開發房地產項目的老板王某某,讓其以400萬元包幹(不含稅費、管理費)的方式負責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龐靖傑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的管理經營,除去包幹費、稅費以及管理費後剩餘的利潤歸龐靖傑所有,同時龐靖傑向王某某承諾,會為其正實施的其他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王某某知悉400萬元包幹價負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基本沒有利潤,同時還要墊付大量資金並承擔風險,但因有求於龐靖傑,便同意龐靖傑的要求。經查,按照龐靖傑與王某某事先約定,除去400萬元包幹費以及稅費、管理費等,王某某最終送給龐靖傑利潤161萬元。

  2019年,老板謝某某請托時任東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的龐靖傑利用職權為其謀利,並承諾事成之後給予感謝費。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謝某某送給龐靖傑100萬元現金,龐靖傑收受並用於投資或日常開銷。龐靖傑為了掩蓋事實,要求謝某某出具一份虛假的《投資協議》,將謝某某所送的100萬元偽裝成投資入股其公司的分紅所得。2021年4月,龐靖傑因擔心組織對其信訪問題線索進行核查時發現其非法收受謝某某100萬元的事實,將100萬元現金退還給謝某某,謝某某表示需要用錢隨時找他拿,龐靖傑表示同意。202年1月,龐靖傑因欲退還收受另一行賄人所送的20萬元現金,在謝某某處取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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