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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務造假還得立體追責
http://www.CRNTT.tw   2023-12-10 08:41:46
  中評社北京12月10日電/近期,監管部門依法對A股市場造假時間長、金額大、影響惡劣的幾起財務造假案件作出從嚴、從快、從重處罰,受到市場關注。
  
  財務報告中呈現的各項財務指標,是反映上市公司運營質效、財務狀況、發展前景乃至投資價值的最重要信息之一,也是投資者認識上市公司、作出投資決策的最重要依據。個別上市公司為了達到不良目的,蓄意操縱會計信息,有意掩蓋甚至歪曲真實經營業績,不僅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也擾亂了投資市場秩序,危害了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石。如果不對財務造假者嚴懲重處,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也將大打折扣。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行證券法框架內,即便是對其作出行政責任頂格處罰,與造假獲利相比,違規成本仍然偏低,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近幾年,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要求,多措並舉構建起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取得了顯著成效。
  
  不過,實踐中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立體追責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目前涉及財務造假的民事訴訟較多,但特別代表人訴訟較少,涉及刑事追責的也比較少。
  
  信心源於信任。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形成強大合力,對違法違規者“零容忍”,讓財務造假者無處遁形。
  
  當務之急,是要對財務造假者立體追責,強化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戒威懾力,進一步築牢綜合立體懲治體系。證券監管部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執法司法協同,不斷完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刑事追責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責任的立體追責合力。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除了要及時作出行政處罰,還要細化先行賠付、示範判決、代表人訴訟等民事索賠制度,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大便利。總的來說,就是要突出重典治本,對於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把板子打准打痛,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維護市場“三公”秩序,最終鞏固投資者長期投資信心。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溫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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