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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銀行領導集體決策濫發貸款構成何罪
http://www.CRNTT.tw   2023-07-05 11:54:34
 

  嚴禁貸款用於投資股票、基金等證券,是金融監管部門基於國家金融安全以及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而制定的一以貫之的監管制度,體現了國家宏觀監管政策,亦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反映。本案中,A行、D公司約定貸款用於接盤B股權基金的行為,違反了不得將貸款用於投資股票、金融衍生產品或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相關規定。又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而A行在為D公司提供貸款以接盤不良資產的情況下,未實際履行貸款風險調查、測定職責,並使D公司不支付利息、不提供擔保,自擔風險發放貸款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的上述規定。客觀上,A行向D公司發放貸款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造成了4000萬元的損失。主觀上,雖然A行違法發放貸款是為瞭解決上市前的遺留問題,但其在該問題產生伊始即具過錯,並有徇私動機,A行的上市並未阻斷其過錯行為,正是為了掩蓋其過錯,A行才不得已又實施了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對發放貸款的違法性是明知並持希望或放任態度的,故具有違法發放貸款的主觀故意。

  綜上,A行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為D公司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主觀上具有違法發放貸款的故意,應認定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A行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由其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策的結果,是一種單位行為,屬於單位犯罪,應對A行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定罪處罰。(夏華龍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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