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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活動
http://www.CRNTT.tw   2023-03-24 16:17:17
  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導,昨日(3月23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審議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報告。從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強化網絡保護責任、健全工作體系等角度,修訂草案二審稿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具體工作進行了規定。比如,在學校保護方面,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針對社會普遍關心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修訂草案二審稿針對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網絡遊戲、網絡直播打賞、算法推薦、在線教育,以及預防網絡暴力等問題均做出了細致規定。

  學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活動

  從整體上看,本次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準確把握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目標、原則和方向,進一步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責任主體、內容和目標,遵循未保法的原則和理念,補充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堅持的六項具體要求。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六項具體要求: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修訂草案二審稿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要細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採取科學方式方法,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鼓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

  在學校保護方面,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巡查、定期檢查、技防監控等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場地設施、食品安全、校車運行、學生宿舍、文體活動等方面的管理。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衛生環境和條件,以及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藥品、服裝、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和活動用品,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為應對突發事件、防控學生欺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修訂草案二審稿提出,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及時制止、處理學生欺凌行為。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的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對未成年人勞動保護,修訂草案二審稿也進行了規範。其中包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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