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針對損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督促責任主體進行生態修復,同時可以主張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懲罰性賠償金,提高違法行為成本。
【基本案情】
大歷山毗鄰長江,是安徽省省級風景名勝區,是東至縣的生態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開採的石灰石礦山位於大歷山省級風景名勝區內,該公司長期超規模開採,造成大面積生態破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0年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礦問題,最高檢將該線索逐級交至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檢察院辦理,東至縣檢察院於2021年3月5日立案後,多次聯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安部門實地勘察,查明:第一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關閉該礦山並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過程中仍然非法開採。
經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4地質隊核算,A公司超采礦石93.27萬噸,東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格2798.1萬元。安徽大學作出的生態現狀調查報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礦導致礦坑土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失調,生物生產能力下降,易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江蘇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機構出具了《A公司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升工程設計預算書》,對A公司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景觀提升”費用進行了評估。
東至縣檢察院審查認為,A公司非法采礦行為損害後果嚴重且行為人具有明顯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規定提出懲罰性賠償,遂以東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A公司超采礦石財產損失2798.1萬元為基數,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提出5%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39.9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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