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和訴訟】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刑事案件時發現本案線索,2019年3月26日,對夏某某等15人非法采砂一案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7月24日發布訴前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抽調經驗豐富的檢察官組成專案領導小組,指導案件辦理。益陽市檢察院立案後迅速梳理從刑事案件獲取的證據,明確辦案思路,結合三條采砂船的不同獲利金額、不同或交叉的參與人員,來認定不同違法行為人在共同侵權中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並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資源受損情況、修復費用等進行鑒定。
經鑒定,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為未發生在規劃的采砂區,造成生態環境影響的空間範圍共計約9.9萬平方米,造成水生生物資源受損,河床結構改變,水源涵養量減少,對洞庭湖湖區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帶穩定性、水文情勢和水生生物等產生不利影響,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受損、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等受損所需的費用合計873.579萬元。
2019年9月12日,益陽市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夏某某對其非法采砂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873.579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其他14名被告依據其具體侵權行為實際獲利和造成損失的情況,按照比例分別承擔連帶責任。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由於絕大部分原審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並分散於各地服刑,為了充分保障其民事訴訟權利,湖南省檢察院建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各監獄向原審被告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並徵求其意願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對原審被告要求本人出庭的進行在線“雲開庭”。該案是湖南省首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件,湖南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就庭審程序等相關問題進行了細致溝通,明確省、市檢察機關同時出庭。益陽市檢察院以被上訴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派員出庭,湖南省檢察院以上一級檢察機關履行二審出庭職責,全程參與法庭調查、辯論等庭審活動,發表的出庭意見被法院全部采納。全程旁聽庭審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對庭審效果予以了肯定。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終18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先後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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