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處分規則和標準,為精準開展政務處分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政務處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業務性強,且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
《政務處分法》出台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政務處分法》的出台,明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適用規則、程序和復審復核途徑,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改變了處分規則標準不統一的局面,為監察機關精準開展政務處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應當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類。《政務處分法》規定的處分種類與《監察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並對不同種類政務處分規定了相應的政務處分期間,警告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由輕到重,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系。同時,系統規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則,包括共同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的適用等,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並彰顯對公職人員的教育、引導作用。
詳細規定具體處分情形是處分類法規的慣常做法。由於相當一部分公職人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政務處分法》規定處分情形時,借鑒吸收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犯黨紀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完善,並與已有涉及處分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同時,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範開展。
政務處分程序是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必要保障。《政務處分法》設“政務處分的程序”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調查工作要求,保障被調查人陳述、申辯權,政務處分決定書製作、送達、歸檔,有關人員依法迴避,指定管轄案件處分權歸屬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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