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是搶占公共符號、跑馬圈地的工具。為商標權利濫用畫上休止符,需要個案層面的糾正,更有賴於制度層面的完善。相關部門可在個案的經驗基礎上提煉主流意見和共性規則,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出台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進一步明確公共符號註冊商標的條件以及相應的商標權利範圍,釐清過度濫訴與合理維權的邊界,明確正當使用與侵權盜用的區別。由此,更加普遍、長效地消除權利濫用的尋租空間。
同時,還要追究濫用權利者的法律責任。可在賠償、賠禮道歉、罰款等現有責任形式的基礎上增設新的懲戒手段。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制度,在治理侵犯知識產權、違規獲取知識產權等方面取得積極效果。可把濫發警告函、惡意訴訟等典型的權利濫用行為納入失信懲戒範圍,通過“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嚴重後果來強化對權利濫用的法律威懾。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黃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