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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包秒變名牌包 當心構成商標侵權
http://www.CRNTT.tw   2022-05-02 09:16:35
  中評社北京5月2日電/據廣州日報報道,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廣州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商標侵權糾紛。案件起因是曾某某在網店銷售一款女包,該女包正面使用了YSE標識,該包“E”字母上的“兩橫”用鉚釘鉚住。根據宣傳指引,消費者購買女包後將該標識中“E”字母的“兩橫”拆卸後即可變形為標識YSL。

  第807224號YSL註冊商標權利人伊夫聖洛朗公司主張,曾某某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訴至法院要求曾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曾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賠償伊夫聖洛朗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指出,被訴標識YSE是在商品正面顯著位置使用,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而且,被訴商品與第807224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經比對,兩者均由三個字母叠加組成,區別在於被訴標識下方的字母為“E”,而第807224號商標下方的字母為“L”,三字母叠加之後,兩標識區別並不明顯,構成近似。

  根據涉案網店的宣傳可知,將被訴標識中的“E”字母其中“兩橫”拆卸後即可變形為YSL標識,拆卸後的YSL標識亦為商標性使用,拆卸後的標識與第807224號註冊商標構成相同。為此,曾某某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涉案網店多條侵權鏈接名稱均使用了“大牌”字樣,結合商標知名度、銷售規模及原告的維權合理支出,法院判定曾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由於被訴侵權標識的不同使用狀態均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拆卸後變形的標識也是被訴侵權標識的一種使用狀態,將不同使用狀態的標識均納入商標侵權比對範圍,才能全面保護權利人的商標權利,有效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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