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2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此前,“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青花椒魚火鍋”“金銀花花露水”等商標權案件頻頻登上網絡熱搜,引發社會關注和討論,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對相關問題作了回應與解答,可謂一次不可多得的商標普法公開課。
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是生活中常見的一類符號,但對於其具體內涵、功能用途及權利邊界,很多人並不了解。很多人樸素地認為,“青花椒”是一種植物果實或菜品調料的名稱,是不應該註冊為商標的,更不應該以此來禁止其他經營者使用。
然而,商標並不單純是符號標誌本身,而是指代和對應了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正是這種指代和對應關係,限定了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也決定了商標權利人不可能壟斷對同一符號標誌的所有使用行為。
換句話說,作為一個符號標誌,“青花椒”如果指代的是某種植物果實或菜品調料,則構成通用名稱,不應該作為商標註冊在“調料”這一商品類別上,但這並不意味著“青花椒”不能指代某家餐館或某款汽車。
評判某一符號標誌能不能註冊為商標,其核心要件就是“具有顯著性”。而所謂“顯著性”,即在相關公眾看來,某符號標誌在特定商業語境中的首要含義,與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常含義之間的遠近疏離關係。二者離得越遠顯著性越強,反之則越弱。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註冊為商標。即便註冊成功了,也完全可以因缺乏顯著性而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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