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資者A與B基金公司關於公募基金適當性問題引發的糾紛引起業內關注。投資者A通過某互聯網基金代銷平台購買了B基金公司管理的一款中低風險基金產品,該產品每六個月開放贖回一次。
投資者A認為,該產品介紹稱是一款中低風險產品,但購入該產品後卻持續虧損。A認為,上述關於產品特點的描述涉嫌誤導。為避免損失擴大,這位投資者向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要求向B基金公司提前贖回基金份額。
今年以來,隨著市場持續下跌,基金虧損加大。據一些銀行、券商渠道的人士透露,基民投訴也隨之出現一定增長,有人抓著“買的時候不知道會虧這麼多”等問題,前去討要說法。有基金研究人士直言,這看似是市場調整下基民的情緒宣洩,背後暴露出的卻是基金投資者在“適當性”上的執行問題。
今年初,就有包括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等多家基金評價機構將部分基金調高了適當性風險等級。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認為,由於基金適當性風險等級與基金投資運作風險等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很好地加以區分,個別投資者在購買基金時就遇到了具體基金投資運作風險。當他們遭遇一定虧損或者潛在虧損的時候,往往會“怪罪”於基金適當性風險等級的定級偏低,從而給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基金評價機構帶來較大影響與衝擊。
在胡立峰看來,公募基金適當性風險定級工作遇到了越來越大的挑戰,建議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之間達成共識,普遍、整體地把適當性風險等級提高,不應該為了方便銷售而維持較低適當性的風險等級。
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的一位適當性糾紛案件調解員就給基金公司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方面,在選擇銷售機構時要把好准入關;另一方面,在產品銷售過程中要客觀、中立、真實地向銷售機構說明產品特點,為銷售機構提供關於產品定級的客觀建議。
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同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間產生“錯配”,也是導致適當性糾紛的重要原因。《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機構不能主動向普通投資者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