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公益訴訟起訴人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田某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判決田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賠償9000餘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侵害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判處被告張某甲、張某乙對社會公眾道歉,並對其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個人信息不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其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價值資源,同時兼具財產利益和公共屬性。大規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解決個體維權成本高、特殊群體維權難、維權周期長等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專門設置公益訴訟條款,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張韜說。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貫徹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推進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通知》,規範相關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切實履行好公益訴訟檢察的法定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