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受個人信息保護法影響最大的群體和主要監管對象,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企業的合規成本也隨之增加,但這種‘陣痛期’是企業必須要經歷的。”姚志偉說。
張韜指出,對於如何處理和保護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企業設定了明確的操作指南,這就要求相關企業調整原有的業務模式。短期來看,相關的成本確實會增加,但從長期來看,這些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制度,對企業和行業的整體發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的自身業務發展會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行業環境會得到清理和整治。
監管執法機制逐步完善
國家郵政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印發《“十四五”郵政業發展規劃》。針對由寄收快遞引發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規劃》明確指出,嚴格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完善行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有關標準規範。同時,加強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以及行業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
去年12月印發的《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通過聯合建模等方式進行技術處理後使用,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近年來,算法應用在給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的同時,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算法不合理應用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煩惱。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1月4日正式發布,向各種算法亂象伸出“利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