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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2022年1號公告公布!
http://www.CRNTT.tw   2022-01-02 10:43:05
(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證監會、財政部公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簡稱《承諾金辦法》),此文件同時也是證監會2022年的第1號公告。當日,證監會還發布了《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完善承諾金管理方式

  此前,國務院制定公布了《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其中,《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要求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承諾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據此,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在2015年發布實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和解金辦法》)的基礎上,聯合發布《承諾金辦法》。

  《承諾金辦法》共22條,除統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删減1條(關於和解金的定義),修改2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删除關於“和解金”的定義。考慮到《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承諾金進行了明確定義,即“本辦法所稱承諾金,是指當事人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而交納的資金”,《承諾金辦法》删除了原《和解金辦法》第二條關於“和解金”的定義。

  二是完善承諾金的管理方式。原《和解金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和解金在補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應當上繳國庫。”從實踐中達成和解的兩起案件來看,均因不存在投資者損失或者受損投資者及損失難以確定而未賠償投資者,全額上繳國庫。為此,《承諾金辦法》將實踐做法予以提煉,規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未造成投資者損失,或者造成的投資者損失無法認定,或者承諾金在規定期限內賠償投資者後仍有剩餘的,投保基金公司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將承諾金上繳國庫。”

  三是明確賠償總額上限及當事人自行賠償時承諾金的處理方式。明確賠償總額上限。在規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並用於賠償的承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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