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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十四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http://www.CRNTT.tw   2021-06-05 11:43:04
  中評社北京6月5日電/據《證券日報》報道,6月4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證券期貨市場營商環境,中國證監會印發《中國證監會關於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相關行政事項涉及的共十四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4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方案》明確了告知承諾制的實施範圍、工作流程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要求等,自《方案》印發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事項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業務資格審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等,涉及的證明事項主要包括合規納稅證明、營業執照、業務資格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學位證明等。

  華泰聯合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張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近年來,資本市場“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並不斷深入。此次對十四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減少了證券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事項的流程,對於證明文件,機構只要“自證清白”即可,可以大幅提高相關事項的申請(或審核)效率。

  “這是證監系統‘放管服’改革的具體舉措,有助於金融中介機構相關行政證明事宜的便利化。這些舉措優化了營商環境,將提升運營效率。”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方案》提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另外,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或者違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內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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