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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tw   2021-12-29 10:54:45
  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2022年元旦、春節將至,從以往查處的案例來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問題仍是反覆出現的“常見病”,易發多發的“節日病”,紀檢監察機關對此應高度重視,深挖細查、仔細甄別,結合收受行為的危害性、時機、數額等因素準確定性和處理,釋放緊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強烈信號。

  一、準確評價收受行為的危害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及刑法第十三條等規定,社會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員紀律、法律責任的條件之一,也是立法對收受行為予以否定評價的基礎。鑒於人情往來在我國存在歷史、文化、風俗等基礎,評價某一收受禮品禮金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以事實為根據,結合收送雙方關係、收受數額等因素綜合認定,精准衡量。對確屬正常禮尚往來的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因缺乏社會危害性這一基礎,不能認定為違紀違法。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定性為違規受禮或受賄等。對有關收受行為不宜界定為違規受禮等違紀或者受賄等職務違法犯罪的,如違反群眾紀律,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財物或吃拿卡要,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定性處理。

  二、辯證看待收送雙方關係。贈送、收受禮品禮金,多發生於熟人甚至親屬之間,但不能因為收送雙方的關係密切而否定存在違紀違法的可能,反而正是關係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禮品禮金的心理基礎。對雙方關係的認定,應當準確界定雙方的相互獨立性,準確認定和釐清贈送方、實施人及利益歸屬等問題。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關係人的禮品禮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為並未脫離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況下不能認定為違紀違法。與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禮品禮金,構成違紀違法的,應當分別追究各自的責任。對收受其他人的禮品禮金,在排除人情往來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違紀違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單位所送的禮品禮金的,要通過區分具體實施人與贈送人的身份不同而準確定性。

  三、準確界定時間節點的影響。有些人員趁逢年過節之機,借看望、慰問之名行“圍獵”之實,公職人員以“人情往來”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對這種收受行為,應當從行為本質而非單純從發生時間定性處理,既不能因其發生於人情往來集中的時間段而認定為人情禮節,也不能因此將受賄降格認定為違規受禮。同樣,對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前、中、後期的收受行為,也應從本質上判斷。對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對謀利之後仍然收受他人財物包括離職後仍然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也認定為受賄。對接受請托之前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累計超過1萬元的應當一並計入受賄數額。未超過1萬元的,筆者認為應當基於對公正執行公務可能產生的影響而認定為違規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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