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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斡旋並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http://www.CRNTT.tw   2021-12-22 18:00:50
  中評社北京12月22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王某,某中級人民法院A庭審判長、三級高級法官。李某,該法院B庭受理有關案件一方當事人。

  2020年4月,王某接受李某的請托,承諾向B庭案件承辦法官打招呼對案子予以關照,並收受李某現金50萬元。後王某持續對該案進展予以關注,並認為李某本就能夠勝訴並無打招呼的必要,遂沒有向承辦法官打招呼。2020年6月,該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勝訴。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於王某收受李某50萬元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雖接受請托,但既未實施斡旋行為,也未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李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王某的行為屬於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廉潔紀律。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雖未實施斡旋行為,但是王某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已經受到侵害,其承諾斡旋已構成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構成受賄罪(斡旋受賄)。

  評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本案爭議的實質問題是,承諾斡旋是否構成受賄罪(斡旋受賄)。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綜合判斷。

  一、承諾斡旋已侵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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