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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tw   2021-12-29 10:54:45
 

  四、精準確定違紀違法的數額。對於侵害群眾利益、收受禮品禮金的行為,黨和國家一直零容忍並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也規定,領導幹部接受第二條所列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可見,數額多少並不是認定是否構成違紀違法以及構成何種違紀違法的依據。對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禮品禮金,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認定為受賄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應認定為受賄違法,不能因為數額小而否定權錢交易的本質,進而作出違規受禮或者人情往來的認定;也不能因禮品(如煙酒)被消費等緣故導致其價值無法確定,達不到刑事訴訟證據標準而認定為違規受禮或者不作違紀違法認定。對雙方互有贈送的,要綜合考慮時間、數額、原因等因素準確認定收送行為的實質,既不能因為相互存在贈送行為而直接否定違紀違法犯罪事實,也不能以數額簡單衝抵了之。

  五、依規依紀依法處置涉案財物。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條等規定,對違規收受的禮品禮金,應當予以收繳。對物品尚存而價值不確定的應當進行價格認證並結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損耗的情況,確定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折款上交。對物品滅失的,應當責令退賠,其中能夠證明其具體價值的,按該價值退賠;不能精確確定價值的,應當依據可推測的合理價值確定。對確實無法得出滅失物品合理價值的,應當根據事實認定的證據標準確定該事實是否存在,其中證據存在重大矛盾又無法解決的,應當不予認定;證據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證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實的,可以在對有關違紀違法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對涉案物品依據登記上交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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