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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未判丁允恭性騷擾 監委提上訴
http://www.CRNTT.tw   2021-04-21 15:02:36
 
  五、原判決漏未審酌Y女已於106年2、3月間多次以LINE或電話向丁允恭表示關係到此為止,拒絕追求,並非不知Y女主觀感受不佳或有拒絕之意,卻仍在婚後罔顧Y女之意願及主觀感受,仍連續表達個人情慾意念之追求,也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當時丁妻投訴丁允恭騷擾Y女之事實,並經丁允恭證實,自有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不當。

  六、 丁允恭身為首長,縱處未婚之單身狀態,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在與前妻訂婚、結婚之後,仍同時與數名女子交往,甚至過度追求,欲挽回Y女,上述仍屬放蕩行為,行為不檢點事證明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而原判決載明:“丁允恭與嚴女結婚以前,係處於未婚之單身狀態,縱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尚難認係放蕩行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監委紀惠容表示,本案屬親密關係暴力,由以下事證可證:(1)丁允恭對Y女權控的開始,係由其在辦公室、辦公桌上、職務宿舍展開、上班時間發生性行為,丁允恭係用其新聞局長的權控在操弄Y女工作和生活。(2)丁允恭在性行為中拍攝Y女影片及照片,作為事後恐嚇,凸顯丁允恭之親密關係暴力是具體明顯。(3)丁允恭意圖散布Y女私密影像,經懲戒法院認定其106年2月27日在臉書上傳其與Y女兩人合照,雖隨即下架,但已有相關媒體截圖報道,致媒體界知悉丁與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困擾。

  監委紀惠容指出,本案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本案件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且實務上,男女朋友、夫妻等親密關係,仍存有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性脅迫)之判決存在。

  監委紀惠容表示,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仍將持續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積極落實婦女人身安全的權益保護。此上訴將再補上專家學者之法理論述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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