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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4月21日電/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期間,曾與女記者在辦公處所發生性關係,懲戒法院3月24日宣判丁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監察院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查案監察委員紀惠容認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已於本月16日提出上訴。
懲戒法院原判決載明,丁允恭於臉書所張貼之合照,顯示丁允恭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依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合理觀察,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丁允恭率將該照片貼出,縱然Y女因而擔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刪除或產生後續工作困擾,只能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究難認係性騷擾。
監察院新聞稿全文如下:
懲戒法院對丁允恭案,未就性騷擾部分作成判決,監察院原提案委員紀惠容決定提出上訴。
懲戒法院就監察院對前局長丁允恭有辱官箴案於110年3月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對此,監委紀惠容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並已於上週五(4月16日)提出上訴。
原提案委員紀惠容對這案未認定性騷擾,提出上訴的理由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騷擾,具有以下重要要件:1.違反其意願、2.行為與性或性有關、3.行為不受歡迎、4.行為不具合理性。針對懲戒法院之原判決,既已認定丁允恭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故意於106年2月27日(Y女已北上與其分手)上傳合照,讓Y女被傳為小三,造成後續之工作困擾與處於敵意環境等事實。懲戒法院卻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僅以單一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僅以單一照片認定非性騷擾,不但難以服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二、懲戒法院原判決載明:“丁允恭於‘臉書’所張貼之合照,顯示丁允恭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依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合理觀察,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丁允恭率將該照片貼出,縱然Y女因而擔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刪除或產生後續工作困擾,祇能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究難認係性騷擾。”既然,懲戒法院認定親密關係,而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之意涵,卻又辯稱難認性騷擾,懲戒法院的判決前後說詞矛盾,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三、再則,原判決所稱“性”之意涵,並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關罪名所稱之性意涵,且與本院主張丁允恭成立性騷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敵意環境性騷擾”,係指“丁允恭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並不相同。
四、原判決從未詢問過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損害人格尊嚴、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