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讀書案中,用戶發現微信讀書未經其同意即讀取微信好友列表,自動關注好友,並向微信好友開放讀書信息。抖音案中,用戶用無通訊錄的手機註冊抖音後被推薦大量現實生活中認識的人。
侵犯隱私了嗎?法院認為,沒有。但是,侵犯了個人信息權益。
民法典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不同於個人信息。吳丹君分析稱,前者更注重消極性、防禦性,保護更為嚴格;後者在注重預防的同時,還強調信息主體積極、自決的利用權益。
微信讀書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將個人信息劃分為三個層次:社會共識的私密信息,不具備私密性的一般信息以及兼具防禦性期待及積極利用期待的個人信息。微信好友列表和讀書信息,就被認為是第三類信息。法院認為,要以“場景化模式”探討該場景中是否存在侵害隱私的行為。
吳丹君分析稱,從這兩起案件能看出,法院意識到,由於個人信息承載著個人權益、企業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對如何判斷個人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可直接套用的標準,這使得個人信息或隱私的保護需依賴具體場景。
那麼,被法院認為不屬於隱私的事項,可以被隨意公開嗎?
還是不能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