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7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12月25日,銀保監會表示,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作為《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銀保監會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將根據各界反饋,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布實施。
銀保監會表示,制定上述《辦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目前銀行理財子公司主要沿用商業銀行理財、代銷等監管規則,全面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係變化的需要。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後,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係、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三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監管標準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鑒國內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積極推進監管規則一致,避免制度窪地。
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規則,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機構和行為監管規範,壓實理財產品銷售和管理責任,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公平競爭,打破剛性兌付,為理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包括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二是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三是釐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釐清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配套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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