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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制平台經濟壟斷提供指引
http://www.CRNTT.tw   2020-12-03 09:01:12
 
  其次,結合平台經濟的特點,明確對認定或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具體考慮的因素,包括在確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時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的比重以及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分析相關市場競爭狀況考慮相關平台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者數量和市場份額、平台競爭特點、平台差異程度、規模經濟、潛在競爭者情況等;判斷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游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台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傭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確定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時考慮該經營者的投資者情況、資產規模、盈利能力、融資能力、技術創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知識產權、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以及該財力和技術條件能夠以何種程度促進該經營者業務擴張或者鞏固、維持市場地位等。

  第三,針對如不公平高價、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平台可能出現的行為,分別明確提供了構成濫用行為的考量因素和正當理由。其中,“二選一”和“獨家交易”等因素在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中予以考慮;濫用行為可以通過平台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方面的實際設置限制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相關行為存在正當理由不屬於濫用行為等。

  完善了經營者集中的內容

  文章指出,《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由於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的商業模式不同,營業額的計算可能有所區別,因此《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於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傭金的平台經營者,可以將平台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台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對於具體參與平台一側市場競爭的平台經營者,可以平台所涉交易金額及平台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至於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則明確納入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

  對於未達到營業額申報門檻的經營者集中,《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再次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主動調查權。平台經濟領域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細化了評估經營者集中的考量因素,包括:除以營業額為指標外,計算市場份額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的比重並綜合評估動態競爭等;市場控制力考慮經營者是否對關鍵性、稀缺性資源擁有獨占權以及獨占權的持續時間,平台用戶黏性、多栖性,經營者掌握和處理數據的能力,對數據接口的控制能力,經營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潤率水平,技術創新的頻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顛覆性創新的存在或者出現可能性等;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考慮集中後經營者是否有能力和動機以提高商品價格、降低商品質量、減少商品多樣性、損害消費者選擇能力和範圍、區別對待不同消費者群體、不恰當使用消費者數據等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雙邊或者多邊平台的經營者集中需要綜合考慮平台的雙邊或者多邊業務,並評估直接和間接網絡外部性。

  《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在平台經濟領域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救濟手段。這些救濟包括剝離等結構救濟、開放網絡等行為救濟,以及包含結構和行為的綜合性救濟。

  強化了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範

  文章表示,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能在平台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列舉了相關行為,包括: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對外地平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標準、政策等,明確強調將依據《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此外,《平台領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實施公平競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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