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4日電/《反壟斷法》實施已經進入第十二年。隨著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在2018年修改《反壟斷法》正式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今年年初公布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這部草案在引起熱議的同時,也為社會判斷這部重要的經濟秩序法律的未來走向,提供了分析的角度。
《反壟斷法》修改要繼續踐行推動市場成熟的使命
市場監管總局在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寫入了“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這對《反壟斷法》未來的走向具有非凡的意義。
中國《反壟斷法》天然地承載了推動市場成熟的特殊使命。中國作為轉型經濟體,市場並非自發形成,而是“自上而下”地由國家和政府讓渡給市場。改革開放至今,公權力對市場的干預仍然廣泛存在,如何防止公權力不當地干預市場,是中國《反壟斷法》面臨的重要且特殊的問題。
當年,《反壟斷法》專章規制行政壟斷是舉世矚目的一大亮點,但“競爭政策”這幾個字的意義通常容易被人們忽視。正因為《反壟斷法》將競爭政策的概念法定,競爭政策才會在日後不斷發酵,逐漸從一個法律概念上升到國家頂層設計的視野。
2015年,競爭政策開始出現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從源頭上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出台與實施。如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經開始影響產業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制定與落實。2019年10月,“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表述被明確寫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而在今年“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也被寫入了本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當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制化、制度化能夠為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供長期性、全局性的保障。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寫入《反壟斷法》的修改稿中,是競爭政策新一輪制度化的開始。有法製作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也會更加常態化,有更清晰的標準和更完善的程序。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嵌入政府治理體系後,將與反壟斷執法和問責機制相銜接,使《反壟斷法》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市場走向成熟。
《反壟斷法》實施的體制機制還需要繼續完善
徵求意見稿中,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立派出機構的權力,是《反壟斷法》實施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的體現。
在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之前,反壟斷執法職能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原工商總局分別行使。在國家機構改革之後,該職能改為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行使,反壟斷統一執法格局得以形成。
在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的同時,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任務的司局由此前的三個改為一個,人員編制也相應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反壟斷執法的不斷深入,企業商業模式愈加複雜,案件難度與日俱增,加之《反壟斷法》對程序和精細經濟分析的嚴格要求,許多一線反壟斷執法工作者都面臨著不小的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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