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內容還是適用上,均與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保持協調一致,這正是法律體系內在協調一致的體現,有利於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統一正確實施。
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既體現紀嚴於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務處分的特點,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確保政務處分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明確要求。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複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避免了對同一違法行為的重複評價,符合一事不二罰的法治精神。
政務處分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政務處分權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明確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防止因濫用處分干擾公職人員正常履職的行為。
一方面,通過嚴格的程序約束政務處分實施主體,保證處分調查事實的清楚、準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章規範了政務處分的程序,對處分主體的立案、調查、處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